严禁在宾馆客房安装监控

近几年来,公共场所的视频被传播上网,这样的事曾经引起不小的争议,发挥技防手段的社会防控功能同时还要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如何保护隐私已经成为社会热点。1月29日,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获悉,2月1日起,《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正式实施,其中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了明晰阐述,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监控、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对一些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技防系统采获信息的行为予以处罚。

□对擅自提供、违法传播采获信息的个人最高罚1万元

《条例》规定,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以及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等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使用监控摄像头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条例》规定,安装具有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性的标识。如果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监控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构成侵权的,也就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获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不安监控最高或被罚3万元

《条例》规定,港口、码头、机场、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的购票和等候场所、主要通道等重要部分,以及共同交通工具应安装技防系统。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主要通道、停车场和隐僻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学校(含幼儿园)、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以及文化娱乐、体育、宾馆、酒店、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地下车库等重要部位应当安装技防系统。

另外,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等社会公共区域应当安装技防系统。如不安装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可查看公共场所监控信息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不得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获信息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和依法具有公共突发事件及事故调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看、复制、使用采获信息。社会公共区域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技防系统使用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涉及其合法权益事由,可以经当地派出所同意后查看。